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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发布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日期: 2023-04-13    【字体: 放大  缩小 】

  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是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包括技术合同资助和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两个类别。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在核定上年度的技术交易收入后予以一定比例资助。《办法》对未享受过减免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合同》予以资助,按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每年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是指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平台化、特色化发展,打造技术转移人才梯队,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资助。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四个小类。申报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先申请列入技术转移机构库,并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的专项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此外,申请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任一项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同一类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本办法获得资助后不得再次申请。

  《办法》还规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项目申请单位无需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获得资助的项目无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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