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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战略竞争法案拟增知识产权盗窃清单,可扩大经济制裁范围
信息来源:中国网        发布日期: 2021-05-17    【字体: 放大  缩小 】

  4月21日,由两党议员共同起草的《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Strategic Competition Act of 2021)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以高票表决通过,获准进入参议院全体讨论表决程序。该法案是美国第一份由两党议员共同制订的对华战略方针重大法案,引发了全球的广泛关注。

  如果当前版本的法案通过两院表决并予以实施,美国总统实施经济制裁的权力将进一步扩大。一方面,法案第401款重申美国总统具有实施经济制裁的权力,并且指出总统尚未有效利用这些权力。因此,希望总统对其所具有的经济制裁权力加以整合利用,以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对华战略竞争。另一方面,该法案第402款新增了知识产权盗窃清单(Intellectual property violators list),为此后对列入该清单的企业实施经济制裁做准备

  目前美国总统实施经济制裁的权力来源于1977年生效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该法案旨在保护紧急状态下美国的经济利益,赋予了总统对有关实体或人员实施经济制裁的权力。一直以来,总统行使经济制裁权力需要与美国的国家安全有较为紧密的联系。而知识产权盗窃难以与美国的国家安全形成较为紧密的联系,对知识产权盗窃行为的定义也存在很多争议。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此前的参议院和众议院提出的众多的以“制裁知识产权盗窃”为主题的法案均未获得通过。在此背景下,法案新增了知识产权盗窃清单,并明确要求国务卿应与商务部长、美国贸易代表和国家情报总监在法案实施后一年内制定知识产权盗窃清单并定期更新清单内容(至少一年更新一次),反映出美国拟加大知识产权制裁力度、扩大经济制裁范围的努力。

  法案新增的知识产权盗窃清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该清单目前仅限于国有企业。由于知识产权盗窃行为与国家安全的关系仍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即使后续修改讨论,也较难扩大到私营企业。不过,按照以往有关判例,美国法院可能从中国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权、对企业注资比例和政府是否从企业受益等因素来动态判断“国有企业”的范围。

  第二,法案中对知识产权盗窃行为的判定较为宽泛。法案不要求企业故意实施了具体的盗窃行为,只要该企业从相关知识产权盗窃行为中受益即可。法案还将中国国有企业受益于美国企业非自愿或被强迫转让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一种盗窃行为。

  第三,知识产权盗窃行为的判定非常灵活和主观。按照法案第402款的规定,在判定企业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盗窃行为、应否列入知识产权盗窃清单时,除了参考法院的裁判结果外,还可以根据其他联邦机构、私营部门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民间社会组织等非常广泛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

  针对这一变化,国内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一,应当关注知识产权盗窃清单的立法进程,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法案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才有可能生效,知识产权清单的制定也还有一年多的缓冲时间。在这期间,国内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法案的讨论、修改、通过情况和知识产权盗窃清单的制定过程,并保持与相关执法机关的良好沟通,及时应对。

  第二,运用美国法律制度和美国国内力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法案和美国行政程序法案的要求,美国行政机关将企业列入知识产权盗窃清单需要遵循较为复杂的制定程序,包括及时公开、接受公众意见、给予清单企业提出异议的权利等。如果这些程序性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被制裁的企业就可以据此对清单合法性的提出异议或发起诉讼。

  此外,受清单影响的企业还应当关注可能因企业受到经济制裁而被影响的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运用美国本国的力量应对美国的经济制裁。比如,字节跳动、腾讯两家公司前段时间借助美国消费者的力量提起了针对经济制裁的诉讼,最后都得到了法院支持,暂缓了经济制裁的实施。而且对华战略竞争法案目前的内容强调总统应当有效运用经济制裁权力配合对华战略竞争的部署,并充分考虑可能受经济制裁影响的美国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所以我国企业在应对时应当注意从这些方面加强与美国有关行政机关的沟通。

  作者:邓矜婷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研究员,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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