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扑面而来的人口老龄化浪潮,引发老年人及家庭的“集体焦虑”。深圳如何有备养老?
作为中国最年轻城市“有备而老”的地方立法,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引起了国内养老行业的广泛关注。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这是深圳在全面推进“老有颐养”先行示范过程中,立足深圳实际,既着眼当下,补短板、强弱项,又着眼未来,建机制、建体系,处处闪耀着融入深圳城市创新发展基因的“深圳智慧”,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背景下,中国最年轻的城市给出的“深圳方案”。
深圳市先行示范区专家库专家、深圳健康养老学院院长倪赤丹: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深圳智慧”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下称《条例》)立足于深圳养老服务发展的实际,前瞻设计,构建了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创新型养老服务体系,以法律为遵循,以要素为支撑,以服务为手段,确立了深圳老龄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法制框架,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了初步的‘深圳方案’。” 深圳健康养老学院院长倪赤丹说。
倪赤丹表示,《条例》形成了“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深圳方案,既做到了与国家相关制度的衔接,又立足深圳实际,体现了城市的特色。尤其是以需求满足为导向、以高质量发展为方向,注重政府、市场、家庭的多元参与,以基本养老服务保住基本的同时,抬高了深圳养老服务体系的“底部”,又回应深圳多层次服务需求,为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市场化养老服务留出了空间,服务供给的内容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完善,奠定了深圳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事业中,西方国家及国内老龄化先发城市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均面临着养老保险支付难以为继的发展困局。倪赤丹认为,破解可持续发展困局,深圳具有雄厚的财政基础和充足的时间窗口。比如《条例》明确未来深圳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就是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这既立足深圳城市土地、空间不足的困境,又回应了老年人及家庭的现实需求,《条例》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护老者培训等方面作了全面的制度建设,集约配置资源,提高照护效率,推动可持续发展。同时,《条例》明确提出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照护保障体系,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建立了财务基础。此外,《条例》还明确提出“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养老服务资金和用于养老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制度和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为多方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019年,中央赋予深圳建设“老有颐养”先行示范的光荣使命,核心在于要在深圳这样一个年轻的城市做到“有备而老”,形成及时、综合、科学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深圳方案”。“从‘老有所养’到‘老有颐养’,一字之变需要着眼长远,立足深圳的机制灵活优势、科技资源优势、人才聚集优势,形成养老服务要素支撑体系。而《条例》以制度引领、标准引领、人才引领、科技引领等要素支撑,确立了‘老有颐养’先行示范的实现路径。”倪赤丹说。
倪赤丹分析说,《条例》“总则”中明确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确立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体制机制,在制度建设引领上先行示范;明确提出“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制定并实施高于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在标准引领上先行示范;明确“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优秀养老服务人才”,确立了相关激励措施,在人才要素配置上先行示范;明确提出“推动科技智慧养老产业发展,引导、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养老服务研发”,确立深圳养老服务“数字治理”的发展方向,在养老服务科技引领上先行示范。
深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处处长赵冰:
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更加便利可及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下称《条例》)以需求为导向,明确了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的内容,构建了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老年生活期待,为深圳加快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深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处处长赵冰表示,《条例》的出台、实施,推动了基本养老服务更加便利可及。
赵冰认为,《条例》明晰了政府、市场、社会的职责边界,也确立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制度框架。同时,《条例》还提出政府应当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制度和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这就是让现代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实际出发,解决当下老年人群最关注最迫切的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建立公开合理的价格机制,通过发布和传播更权威更透明的信息,让老年人获取全面的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同时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实现经济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之间的良性互动。
如何更好地落实好《条例》?赵冰建议,要加强多部门协同,加快出台《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清单》,确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服务项目。同时,加快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区级落地实施各项具体政策措施;构建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全面覆盖、纵横协同、便捷高效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三是加强对非正式照护的支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发挥家庭养老基础作用,健全老年监护制度,推进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子女护理假、喘息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等政策措施,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建立独居、高龄老人巡访制度,构建家庭养老支持体系,并健全家庭养老综合支持政策。
深圳市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科军:
为“老有颐养”提供最坚实法律保障
亮点多多,这是深圳市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科军对《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下称《条例》)的评价。“《条例》在全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所有养老参与方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健全了深圳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为‘服务合同关系’等,这些都为深圳养老服务体系的高标准建设、实现‘老有颐养’提供最坚实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陈科军认为,条例为全方位的立体养老服务体系的硬件建设提供前所未有的保障,这对于深圳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尤其重要。“养老服务行业的建设,首先应该是服务设施的建设,而服务设施建设的首要问题就是土地供应问题。深圳人多地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而条例为此专门规定土地供应及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问题,非常细致而又有针对性。”
陈科军分析说,《条例》从要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到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再到要求在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需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十分全面。同时还对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建成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等各种情形下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从而保障深圳养老服务硬件设施的建设不拖养老服务发展的后腿。
此外,陈科军建议,应当尽快出台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执法程序和尺度,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建议民政部门在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考核制度、评价制度及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时,设立并强化公众评价分值,促进养老服务机构重视公众评价,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养老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