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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卫平:从制度上对政府行为进行必要约束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日期: 2022-05-06    【字体: 放大  缩小 】

  “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设定,是以企业的需求而不是以政府的行政措施为中心,关注的焦点是企业设立和运行的成本和效率;改善营商环境的重心是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制度。” 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叶卫平提出,目前,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没有将宏观经济的稳定、金融制度的发展、劳动力质量、贿赂腐败发生等重要因素列入进来,因此,我们在做营商环境建设时,不应局限于世界银行的指标体系。

  叶卫平认为,要从三个维度去做好营商环境建设:

  营商环境建设的市场化。叶卫平表示,市场化是营商环境的基础和核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营商环境建设意味着要改变政府的经济治理模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政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培育市场、招商引资、组织经济发展。但时至今日,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法治建设日益完善,政府的经济治理模式需要做相应调整。“对于政府不当市场行为,要从制度上进行必要约束。”叶卫平建议。

  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非常核心的内容,因为这是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关键。而《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明确提出了平等保护、简政放权、公平竞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原则性要求。叶卫平认为,规范政府行为,需要落实产业政策法治化的要求。1989年《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1994年《90年代产业政策纲要》,非常明确产业政策制定权在国务院,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施行要落实产业政策的审议制度、监督、检查及评价制度等制度内容;规范政府行为,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等方面的建设作用,以及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深圳市目前获得了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专业审查全国试点的权利,非常重要,有利发挥特区先行先试,为全国相关制度的全面改革积累经验。”叶卫平说。

  营商环境的国际化。叶卫平表示,从国家层面看,《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更新,都体现营商环境国际化的政策要求。从广东省最近几年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的规模看,还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深圳应该按国际化大都市的定位,进一步加大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力度,成为营商环境国际化标杆城市。”叶卫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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