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语境下,需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依托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政府“放管服”改革等举措,廓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破除地方行政垄断,严格规范涉企行为,使各级政府能够从行政系统内部破除制度创新的阻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日,中共深圳市委印发《法治深圳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亮点颇多、可操作性较强,其中第十三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及8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反垄断法》中,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从市场准入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涉企服务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为了确保《规划》落地,还需进一步明确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方向和抓手,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主线。
一、细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规划》中明确提出“推动制定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负面清单作为我国市场准入方面的重要举措,无疑是今后深圳乃至全国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抓手,
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确立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和行为方式,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聚焦市场准入环节的负面清单,政府管制的范围和具体事项应清楚、明白地予以列举,除清单以外的事项,政府没有任何权力,以任何理由、形式阻碍、限制经营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负面清单如同信号灯,除非进入某个特定的领域,需要负面清单加以指引,否则,市场主体便可以在该市场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基于此,国家推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转变,表明了当前国家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决心。
针对《规划》中提到的“前沿技术领域”与“外商投资准入”两个具体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运行中,应做好以下调适:
第一,各级政府应尽快转变管制思维,只在法律允许管制的范围内进行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力争“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同向发力。
第二,针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放宽条件应有所限定,如《规划》提到的“前沿技术领域”,研发与应用必须守住经济发展安全这一基本底线。“滴滴公司因数据处理活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被处罚”“小鹏汽车、广汽丰田受到车联网网络安全检查”等案件已经表明,要科学合法规范资本及其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激励资本更好发挥积极作用。
二、强化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坚决破除行政垄断
《规划》强调要“探索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专业审查的工作模式”。“集中审查”且“专业审查”,意味着未来深圳市各级政府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将走向更深、更细、更实。今年8月1日施行的新《反垄断法》,已经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其中,这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公平竞争审查需要进一步提高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这样才能有效破除行政垄断,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首先,要严格遵循《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要求,在各级政府间实现公平竞争审查从“事前事中事后工作流程全覆盖”到“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一事一议’形式具体政策措施全覆盖”的进一步落实。依法依规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
其次,实施公平竞争审查需要考虑地区实际、健全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政策措施抽检机制、定期评估清理机制、督查考核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等建设,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刚性与可行性。同时,注重运用科技手段,以智能信息系统替代格式化、重复性工作中的人力投入,加强各级政府间审查数据“互联互通互认”,以科学化的工作机制,让一线业务部门减压增效。
再次,与专业机构合作,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三方评估。尽管政策制定部门在对口业务领域上具有权威性与专业度,但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的法治水平、市场效果、风险预警需要外部第三方进行客观的专业性判断。所以,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评估应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普遍共识与常规动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第三方评估专门文件,与《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做好衔接,明确引入第三方评估的阶段和环节,细化优先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具体情形,对第三方评估结果的运用及经费保障作出规定。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规范涉企行为
《规划》第十三条亦对涉企政策进行了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处理涉企问题上,应当更加注重规范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权是各级政府依法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项重要公权力,它的科学配置和正当行使,事关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治政府的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都离不开行政审批行为的合法化、科学化。
在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重批轻管”“以审代管”现象比较普遍,批后监管缺位、错位、越位的情形不时出现。鉴于“谁审批,谁监管”体制下,职能部门同时拥有审批权和监管权,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以主动、客观地对自身审批工作进行部门内部监管。审批权的设置和行使直接影响市场资源的配置,《规划》中提及的诸多涉企工作与审批权相关,在后续细化执行当中,必须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不能让行政审批阻碍了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进而导致资源错配,降低市场效率,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因此,建议在落实《规划》中要求的涉企措施时,应当做到如下几点:第一,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减少归并资质资格许可,取消不必要的备案登记和年检认定,规范涉企检查,涉企办事力争做到“只跑一次”;第二,全面推行“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三,改革生产许可制度,简化工业产品审批程序,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负面清单管理;第四,将政府信用提至社会信用管理层面,政府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
地方政府一定要深刻理解“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过程中要避免直接或间接的利用制度创新增隐性市场壁垒,严禁“重批轻管”“以审代管”等事前事中的不当干预。唯有时刻保持坚定的法治信仰、清晰的市场认知,方能将各项涉企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真正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然,《规划》中尚有诸多规定值得深入解读,但各项规定传递的核心法治价值是一致的。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同时,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语境下,需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依托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政府“放管服”改革等举措,廓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破除地方行政垄断,严格规范涉企行为,使各级政府能够从行政系统内部破除制度创新的阻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更有生命力、创新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不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