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是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实现数据创新价值增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数据交易机构相继成立。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据要素价值愈发凸显,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的第五大关键生产要素,2022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将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以北京、上海、深圳等数据交易平台的成立为标志,数据交易所也逐渐从参与和撮合数据交易向平台化建设转变,打造数据交易生态体系。
深圳立足新发展格局,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实践。深圳聚合各方力量和智慧,设立深圳数据交易所,不断推进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这不仅是深圳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不断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布局,打造全球数字先锋城市的重要实践。
一 建设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提高数据交易效率。以深圳数据交易所为抓手,建立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能够从合规保障、流通支撑、供需衔接、生态发展四个方面形成覆盖数据交易全链条的服务能力,打通数据交易环节,破解数据交易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的问题,使数据交易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平台降低交易成本与安全风险,重构数据生产关系,高效实现全国乃至跨境的数据要素的经济效益,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推动深圳成为全国数据交易核心的同时,提高我国在国际数据交易市场中的话语权与竞争力。
丰富数据要素应用,赋能社会数字化转型。数据交易经济效益的提升将反哺数字交易平台生态系统的完善,从而提高企业、政府等各种数据交易主体参与场内交易的积极主动性,多类型、多领域数据的入场交易将推动企业数据、政务数据、金融数据、医疗数据等数据要素需求的深度挖掘和相关应用场景的拓展,推动整体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实现先进制造业与工业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培育数字经济灵活用工新业态,助力深圳建设多领域的国际性数字经济产业赋能中心,真正实现数字经济发展成果共享。
二 建设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要把握四个平衡
一是数据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平台之间的平衡。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已近千亿元,然而交易量主要集中在场外。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场内交易场所面临合规严格程度和交易主体资格与进场意愿之间的冲突,企业倾向于场外交易,长久则不利于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数据交易平台需要通过科学的合规体系发挥场内交易的安全、低风险优势,使场外不合规、低质量的交易转向场内高质量的数据交易。
二是数据交易市场规则的原则性、框架性与可操作性、可实践性之间的平衡。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建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但对具体的权利边界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预留了充分的实践空间,避免了“一管就死”的怪圈。而对于重要规则,例如交易市场准入,则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例如深圳在立法实践中对数据交易所、数据买卖双方、数据商、第三方机构给出了清晰的定义,明确了市场准入的范围。
三是数据要素利益分配的平衡。一方面,交易市场数据要素来源多样,涉及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商业利益保护、政府信息脱敏等问题,需保持多主体利益分配的相对均衡,防止数据要素向龙头企业集中,形成“数据垄断”。另一方面,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需要充分考虑区域间的“数字鸿沟”,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平衡区域之间的利益,缩小差距。
四是推动数据跨境交易与保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数据跨境交易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关涉国家的主权安全,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前提下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这就要求数据交易平台在贯彻数据本地化存储模式的同时,通过完善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保障数据全球自由流动。
三 深圳建设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的着力点
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丰富数据高质量供给。有法可依是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的前提。关于数据交易,需聚焦当前数据交易现实需求,明确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定数据交易平台准入、数据评估与定价、确权、权益分配、交易交付方式、交易维权救济等交易立法与规则。关于交易平台,需针对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专项立法,坚持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的公共性,构建和完善交易平台的信任机制、交易机制和治理机制,切实发挥交易平台对数据交易、流通、应用的促进和支持作用,提高入场交易数据供给质量。深圳数字经济产业优势与先天地缘优势显著,在数据要素流通规则和标准制定上,要用好特区立法权,以丰富的数据交易实践经验,出台可借鉴、可推广的数据交易规则,为深圳建设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提供有效的法规支撑与政策指引。
建立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完善数据交易生态。我国数据交易市场当前呈现国家级和区域性、场内与场外、境内与境外、一级与二级市场并存的多层次交易市场体系。全国性的数据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其统一大市场的特性,降低市场摩擦,完善数据交易生态,建立合理高效的开放机制,激励数据主体开放数据,避免数据垄断;提供统一数据接口和安全传输途径,推动交易数据有序共享;实现数据要素相关权益合理分配,减小区域间、行业间差异;引导数据商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数据交易流通环节,发掘数据应用需求,提供覆盖交易全产业链的数据服务。深圳重视数字交易的生态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市场交易中介体系,其中数据经纪人机制引起广泛关注。未来,深圳数据经纪人机制可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数字经济产业优势、规模优势,充分挖掘数据需求推动数据要素自由流动,探索提供数据跨境交易专业服务的路径方法,助力深圳成为全国数据流通交易生态的核心。
推动数据交易技术创新,保障数据交易安全合规。首先,数据安全合规是数据交易中的首要关切,应依托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对交易数据建立分级保护机制,为数据提供不同程度的加密技术和隐私计算技术,以“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保证数据安全。其次,实现交易可信、高效需采用区块链技术参与交易全流程,保障数据资产登记、访问、处理、分析、交易等过程上链存储,保障数据来源可追溯、内容防篡改、权益可确认。再次,发挥全国性交易平台优势,构建数据标识编码融合、跨区块链和跨隐私计算平台技术服务体系,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和技术标准,推进不同场所、平台和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最后,科技创新离不开人才支持,需围绕数据交易需求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深圳集聚了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经济领军企业,数字科技走在前沿、数字人才储备较为充足,深圳未来应该在探索交易新模式、新技术上积极作为,探索适应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路径。
(陈兵: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教授、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董思琰: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